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店建簡字第19號
原 告 佑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宇程
被 告 新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妮
臻
訴訟代理人 林宏益
謝沛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前
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107年度司促字第10016號
支
付命令,經被告聲明
異議視為起訴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經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32,80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540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040元,
經本院以107年度店補字第76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
日內補繳,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6日合法送達,有送達證
書附卷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繳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乙紙
足
憑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聖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