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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度店簡字第 12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店簡字第1297號 上 訴 人 鑫瑞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鐘瑞 訴訟代理人 辜鐘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文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48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770 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