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297號
上 訴 人 鑫瑞地產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辜鐘瑞
訴訟代理人 辜鐘慶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
乃文間請求給付服務
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金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48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,770 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
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
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石蕙慈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