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429號
上 訴 人 堃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政文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傳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
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1萬76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納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
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柏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