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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度店簡字第 14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店簡字第1429號 上 訴 人 堃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傳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11萬76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柏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