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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度店補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店補字第127號 原   告 安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岳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工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曾聲請對被告松工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( 下同)450,897 元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,897 元,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4,96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 繳4,4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 000 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尚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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