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162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單正寰
上列原告與
被告框者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18,33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
○○區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聖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