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店補字第178號
原 告 宏基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瓊瑤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吳秉宏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,000元
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
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
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馮姿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