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度店補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店補字第178號 原   告 宏基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瓊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秉宏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,000元 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 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馮姿蓉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