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店補字第283號
原 告 正中書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秋蓉
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薩摩亞商京璽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間請
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51,230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0,4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
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
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馮姿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