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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度店補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店補字第283號 原   告 正中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蓉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薩摩亞商京璽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 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51,230元,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,4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馮姿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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