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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度店補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店補字第372號 原   告 東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道 訴訟代理人 蔡靖芊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柿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052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 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馮姿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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