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459號
原 告 協和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素誼
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黃燕輝即金座建材行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1,610,000 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6,939元,扣除聲請支
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6,439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 號)繳納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石蕙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