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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度店補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店補字第459號 原   告 協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誼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燕輝即金座建材行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1,610,0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,939元,扣除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6,439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 號)繳納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尚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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