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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度店補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店補字第465號 原   告 雍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景松 訴訟代理人 張品蓁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曾聲請被告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59,725,008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37,624 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537,1 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 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馮姿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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