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店補字第502號
原 告 陳詩筑
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1,388,500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4,761元,扣除聲請
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4,261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
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馮姿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