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540號
原 告 普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印慶
原 告 隆協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進福
前列二人共同
上列原告與
被告伊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債權存在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500,0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400 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 號)繳納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石蕙慈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