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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度店補字第 5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店補字第540號 原   告 普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印慶 原   告 隆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福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500,0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400 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 號)繳納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尚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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