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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度店補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店補字第566號 原   告 葉鴻均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瑞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171,689元(計算式:薪資129,000元+提繳勞工退休金專戶 42,689元=171,689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880元。勞工或 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有所明文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940元( 1,880÷2=940),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馮姿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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