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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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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度店補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店補字第581號 原   告 津綻石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國明 訴訟代理人 簡政賢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律泉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69,72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 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尚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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