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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度店補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店補字第617號 原   告 蔡佩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葳國際美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,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44,115元,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惟因具有 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500 元(原應徵收裁判費1,000 元 ÷2 =500 元)。準此,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 號)繳納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尚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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