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617號
原 告 蔡佩容
上列原告與
被告艾葳國際美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
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
,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44,115元,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
惟因具有
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
第57條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500 元(原應徵收裁判費1,000 元
÷2 =500 元)。準此,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 號)繳納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石蕙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