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店補字第643號
原 告 上富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濱承
訴訟代理人 葉伊婷
劉顏孝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律泉科技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884,247元(支付命令聲請金額460,474元及追加請求金額42
3,773元)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9,690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
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9,1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
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馮姿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