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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度店補字第 6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店補字第643號 原   告 上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濱承 訴訟代理人 葉伊婷       劉顏孝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律泉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884,247元(支付命令聲請金額460,474元及追加請求金額42 3,773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,690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9,1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馮姿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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