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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度店補字第 6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店補字第681號 原  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旺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29,161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新北 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聖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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