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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度店補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店補字第767號 原   告 關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游鴻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碩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425,276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630 元,扣除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4,130 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 號)繳納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尚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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