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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度店補字第 7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店補字第784號 原   告 雨沛防災工程顧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杰勳 訴訟代理人 祝曼麗       郭美丹 被   告 王宏哲即臺北市私立健康天才領袖體能發展短期補       習班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 )3萬1500元,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萬1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。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柏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