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店事聲字第63號
聲明
異議人 鄭嘉珮
即
債權人
上列聲明
異議人與
相對人即
債務人林一順間
聲請核發
支付命令事
件,
聲明異議人就本院
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
駁回
108年度司促字第 8250號支付命令聲請之裁定,聲明異議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,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
效力。
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,得
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,應另為
適當之處分
;認異議為無理由者,應送請法院裁定之。法院認第1 項之
異議為有理由時,應為適當之裁定;認異議為無理由者,應
以裁定駁回之;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、第240條之4第 1項
前段、第2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
國(下同)108年5月31日以 108年度司促字第8250號裁定駁
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異議人於原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
狀提出異議,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,
經
核與上開規定相符,先予敘明。
二、聲明異議意旨
略以:按依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393號及
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18號裁定意旨,戶籍地址
乃係依
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,戶籍地址並
非為認定
住所之唯一標
準,倘有客觀之事證,足認當事人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
之地域,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為住所者,即不得僅憑原
戶籍登記之資料,一律解為其住所。
經查,
本件相對人之戶
籍地址固設於高雄市前鎮區,
惟實則相對人長期住居於
鈞院
管轄範圍之臺北市大安區,此參
兩造離婚協議書中相對人林
一順填載之住址為「臺北市○○○區○○○○路二段」即明
。再
參酌相對人林一順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大衍國際股份有限
公司設址為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9樓」,而衡
情公司負責人為實際有效管理公司業務,當無住居於遠離公
司設址地域之理,足見相對人應實無住居於戶籍地高雄市前
鎮區之事實,
爰請廢棄原裁定,准發支付命令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
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訴訟法第510
條定有明文。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,訴訟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,始
由被告
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次按我國
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,
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,如當事人主觀上有久住一
定地域之意思,客觀上亦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,該一定之
地域即為其住所。而住所雖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,惟倘無客
觀之事證足認當事人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之地域,並已
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為住所者,戶籍登記之處所,仍
非不得
資為
推定其住所之依據(最高法院100年度
台上字第1373號
判決意旨
參照)。
四、經查:
㈠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林一順之戶籍設於高雄市○鎮區○○街
○○號12樓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
可稽(見支付命
令卷第13頁)。參依
前揭說明,倘無客觀之事證足認當事人
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之地域,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
為住所者,戶籍登記之處所,仍得資為推定其住所之依據。
㈡查異議人所提出離婚協議書上雖記載相對人之地址為「臺北
市○○○區○○○○路二段」(下稱敦化南路2段址),然
該離婚協議書係於103年12月31日所簽立,僅能證明相對人
於103年離婚時之居所為敦化南路2段址,不能證明108年5月
28日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時相對人之
住居所所在地,況依異議
人於支付命令
聲請狀記載相對人住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
○段(下稱和平東路2段址),
可徵相對人目前並未居住於敦
化南路址。又異議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記載和平東路2段
址,為相對人經營之大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大衍公司
)之營業處所,惟並無證據證明該大衍公司之營業處所即為
相對人設定之住所。是異議人所提離婚協議書及大衍公司登
記公示資料,均不能證明相對人實際之住居所所在地。此外
,並無客觀之事證足認相對人有廢棄高雄市住所並變更以其
他地域為其住所之意思,自仍應以相對人戶籍登記之處所為
相對人住所之依據。異議人主張相對人之住所在本院轄區,
認本院有管轄權
云云,實屬無據。
㈢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在高雄市,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專屬
由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司法事務官以異議人支付命令之
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
專屬管轄之規定,而裁定駁
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尚無違誤。
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
聲明異議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蔡寶樺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聖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