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8年度店勞小字第15號
原 告 林鴻襦
被 告 萬事發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戴春帆
訴訟代理人 湯湧進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原定民國一○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在第一法庭
宣判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規定,變更宣判日期為民國一○八年
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在第一法庭宣判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黃聖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