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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勞小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店勞小字第15號 原   告 林鴻襦 被   告 萬事發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帆 訴訟代理人 湯湧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○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在第一法庭宣判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規定,變更宣判日期為民國一○八年 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在第一法庭宣判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