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8年度店勞小字第1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林鴻襦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事發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薪資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
幣63,732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則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上列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聖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