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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勞小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店勞小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鴻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事發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薪資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 幣63,73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則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聖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