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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店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被告反訴原告 柏瑞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威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本訴原告兼反訴被告葉鴻均間請求給付薪資 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。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,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 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。查本件關於本訴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211,875 元(計算式:188,000+23,875=211,875 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480 元;關於反訴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 為1,3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,805元,合計24,285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馮姿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