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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司調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變更登記車輛所有權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林德龍 相 對 人 太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變更登記車輛所有權人調解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林德龍將其所有之車輛借名登記予太豐 交通有限公司,為請求太豐交通有限公司將車輛變更登記予 林德龍而聲請調解。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及 登記址,均於民國108年11月1日送達相對人,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,惟相對人均未表示意見,考量本件聲請內容,可認 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,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爰 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