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597號
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尚瑞強
相 對 人 林德龍
相 對 人 太豐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變更登記車輛
所有權人調解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依
法律關係之性質、
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
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
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林德龍將其所有之車輛
借名登記予太豐
交通有限公司,為請求太豐交通有限公司將車輛變更登記予
林德龍而聲請調解。本院將
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及
登記址,均於民國108年11月1日送達相對人,有送達證書在
卷
可稽,
惟相對人均未表示意見,考量本件聲請內容,可認
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,依
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
爰
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
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