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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小字第 13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店小字第13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艾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苓 訴訟代理人 梁偉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眾丞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4,125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9  年  1  月 2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9   年  1  月  21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馮姿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