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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小字第 17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店小字第1766號 原   告 曾柏諺 被   告 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剛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;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隆中網絡公司)主 事務所設於新北市○○區縣○○道○段○○號9樓,有被告隆中 網絡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,依首揭條文規定,本件應由 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將本件移 送於臺灣臺新北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