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8年度店小字第1766號
原 告 曾柏諺
被 告 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顧剛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;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隆中網絡公司)主
事務所設於新北市○○區縣○○道○段○○號9樓,有被告隆中
網絡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
可稽,依
首揭條文規定,本件應由
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
爰將本件移
送於臺灣臺新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
抗告狀(按
他
造人數附
繕本)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聖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