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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小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店小字第375號 上訴人 吳運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武中興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金等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0,000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9  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9 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