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店建小字第7號
原 告 易安消防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雲喨
訴訟代理人 朱嘉中
被 告 立業大樓廠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張王雲生
上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
,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。同法第262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
宣判,
惟原告
嗣後始具狀向本
院撤回本件訴訟,有原告109 年3 月3 日民事撤回
聲請狀在
卷可據,而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石蕙慈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