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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建小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店建小字第7號 原   告 易安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雲喨 訴訟代理人 朱嘉中 被   告 立業大樓廠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王雲生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,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。同法第262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惟原告嗣後始具狀向本 院撤回本件訴訟,有原告109 年3 月3 日民事撤回聲請狀在 卷可據,而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