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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建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浤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福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木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3,403 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,16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