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
上 訴 人 浤暐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福珍
被
上 訴 人 台灣木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有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
108 年8 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
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8 年9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,此項
裁定業於108 年9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石蕙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