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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建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浤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福珍 被上 訴 人 台灣木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有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 108 年8 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9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,此項 裁定業於108 年9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