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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簡字第 11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店簡字第1173號 上 訴 人 勇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德 上 訴 人 楊育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 8,28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13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