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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簡字第 14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店簡字第1454號 原   告 雍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景松 被   告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應繳納裁判費用,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,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7萬4453元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2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