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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簡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店簡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彩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仁 被上 訴 人 中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8月20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,此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8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柏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