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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簡字第 26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   108年度店簡字第261號 原   告 國興電信網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權興 被   告 德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肆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肆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 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 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原係向 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依 同條之規定,應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次按,被告 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,合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承攬被告承包鐵 道局辦公設備調整暨電信網路系統整合工程關於弱電系統、 拉線工程部分,並訂立工程買賣合書(下稱系爭契約),原 約定工程總價為新臺幣(下同)315,000 元,然於上開工程 施作期間適逢端午節,被告員工因而加班,致工程款總額為 323,400 元,於上開工程完工並完成驗收後,被告交付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乙紙(下稱系爭支票)以支付工程款。詎料, 原告於107 年10月31日提示系爭支票,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 票。上開債權迭經催討,被告仍置之不理,爰依系爭契約及 票據之法律關係,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被告應 給付原告323,400 元,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。 四、本院之判斷: ㈠按稱支票者,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,委託金融業者於見 票時,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,票據法第4 條 規定甚明。次按,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。 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。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,如無 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息百分之6 計算,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 、第126 條、第133 條及第121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 原告主張系爭票據及工程款未獲清償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 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、系爭支票影本、退票理由單等為證 (參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35頁)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 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 院斟酌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,視 同自認;準此,據原告所提之證據,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正。從而,原告依系爭契約、票據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㈡查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,惟原告屆期提 示卻不獲付款等節,已如上述,則依上開規定,被告自應擔 保系爭支票票款及利息之支付。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支 票票款323,400 元,及自107 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,併予說明。 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2 7 條、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;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,得免 為假執行之宣告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本件訴訟費用為 裁判費,金額確定為3,53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支票號碼 │發票人 │票面金額 │發票日 │退票日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(利息起算日)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ND0000000 │德威營造│參拾貳萬參│107 年10月31日│107 年10月31 日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仟肆佰元整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