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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簡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108年度店簡字第372號 原   告 何文欽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訴訟代理 潘思蓉律師 被   告 長安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美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3時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被告應補正豪華經濟艙及加價選位之價額。 三、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