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372號
原 告 何文欽
訴訟
代理人 魏大千
律師
複訴訟代理 潘思蓉律師
被 告 長安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鳳美
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3時5分在本
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應補正豪華經濟艙及加價選位之價額。
三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聖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