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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簡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店簡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文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安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196,73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150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則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聖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