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8年度店簡字第37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何文欽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安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
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196,732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,150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則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聖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