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店簡字第412號
被告即反訴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
原告
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應補正提出㈠原告法定代理人許徐坤與王健發間全部相關完整之LINE通訊對話截圖截圖。㈡原告公司會計賴怡如與王健發間全部相關完整LINE通訊對話截圖。㈢原告108年7月2日民事準備狀
暨答辯狀附原證六匯款單7紙原本。
三、原告法定代理人許徐坤本人應於
上開言詞辯論
期日到庭。
四、
兩造應說明就卡拉oK機臺
合作契約何時終止?並提出證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