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店簡字第468號
原 告 興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炳義
訴訟代理人 魏樹霖
被 告 周聖華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陸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八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及行照壹
枚返還原告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
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陸拾肆
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為原告預
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
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,
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2 年11月18日與原告簽訂合約書(
下稱
系爭契約),向原告租借車牌號碼為000-00號營業用小
客車車牌(下稱系爭牌照),依系爭契約第6 、7 條之規定
,被告每月應繳付原告服務費新臺幣(下同)1,200 元,其
他一切稅費(含
牌照稅、燃料費、保全費)等概由被告自行
負擔按月繳付,
惟被告未繳納系爭契約約定之相關費用,
迄
今尚積欠原告自106 年9 月18日起至107 年12月17日止之服
務費18,000元(計算式:1,200 元15個月=18,000元)、
106 年11月18日、107 年6 月18日之汽車
強制險費4,264 元
(計算式:2,132 元+2,132 元=4,264 元)、107 年6 月
20日之交通違規罰款1,600 元,是被告積欠原告共計23,864
元(計算式:18,000元+4,264 元+1,600 元=23,864元)
,原告遂以文山武功郵局第133 號
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歸還系
爭牌照未果,故以
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
。爰依契約關係,為此提起
本件訴訟,
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
所示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
出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
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合約書、
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、欠款明細、存證信函、
汽車強制險收據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7頁),而
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
院斟酌,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,
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。
又按系爭合約第10條規定:「該所掛營業牌照屬甲方所有,
係借給乙方使用…牌照繳銷時甲方收回營業牌照…」,系爭
牌照屬原告所有,系爭合約亦經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為終止契
約之意思表示,則系爭契約既經原告終止,原告自有權收回
系爭牌照。從而,原告依據
兩造間之契約,訴請被告返還車
號000-00號營業用小客車之牌照2 面、行車執照1 枚,並請
求被告給付其於租借
期間所積欠之服務費、汽車強制險費及
交通違規罰款等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末按,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
債權人得請求依
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
定,亦無
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;給付無確定期
限者,
債務人於
債權人得請求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
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
依
督促程序送達
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
有同一之效力,
民法第233 條第1 項、第203 條、第229 條
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所積欠之服務
費、汽車強制險費及交通違規罰款等,此為以支付金錢為標
的,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即108 年
5 月9 日(參見本院卷第53頁)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5 計算之利息,併予說明。
六、綜上,原告依據兩造間之契約,訴請被告返還車號000 -00
號營業用小客車之牌照2 面、行車執照1 枚,並請求被告給
付其於租借期間所積欠之服務費、汽車強制險費及交通違規
罰款等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七、本件係
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2
7 條、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
;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,得免
為假執行之宣告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本件訴訟費用為
裁判費,金額確定為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石蕙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
合議庭,並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