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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簡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店簡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艾弗式農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學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9,375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6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馮姿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