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8年度店簡字第52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艾弗式農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學銀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
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9,375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6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
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馮姿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