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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補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店補字第116號 原   告 程佳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奔放映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76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馮姿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