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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補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店補字第130號 原   告 九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新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艾弗式農業技術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9,375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110 元, 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610 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 號)繳納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