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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店補字第133號 原   告 鴻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鐘盛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德威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45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4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馮姿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