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8年度店補字第133號
原 告 鴻盛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鐘盛
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德威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450,000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4,850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
所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4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
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馮姿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