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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補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店補字第158號 原   告 亞普達國際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彰 訴訟代理人 楚曉雯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珮瑜發支付命令 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,000元,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繳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 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聖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