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158號
原 告 亞普達國際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藍信彰
訴訟代理人 楚曉雯
律師
上列原告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黃珮瑜發
支付命令
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聲明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,000元,應繳第
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
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聖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