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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店補字第23號 原   告 謝懷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302,4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。而按勞工或工會提 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 判費之二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有所明文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1,655元(3,310 ÷2=1,655)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馮姿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