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8年度店補字第23號
原 告 謝懷義
上列原告與
被告光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302,4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。而
按勞工或工會提
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
判費之二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有所明文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
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1,655元(3,310
÷2=1,655)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
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馮姿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