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283號
原 告 台灣盛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言峰
上列原告與
被告迦澤美工程有限公司(原名迦澤美室內裝修有限
公司)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873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
判費9,58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,08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
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黃聖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