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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補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店補字第283號 原   告 台灣盛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言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迦澤美工程有限公司(原名迦澤美室內裝修有限 公司)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873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9,5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,08 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聖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