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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補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店補字第41號 原   告 利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      李思瑩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唐子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億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396,375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3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 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