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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補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店補字第485號 原   告 莒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生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複代理人  吳冠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承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55,000 元 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馮姿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