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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補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貸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店補字第488號 原   告 天誠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宏遠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禾康歡樂餐飲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6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馮姿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