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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補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店補字第492號 原   告 日盛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盛民 被   告 王奎勛(原名王佑鑫)       朱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2,000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聖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