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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補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店補字第507號 原   告 振興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政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506,844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,44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(新北 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 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