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507號
原 告 振興洋酒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魯政華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不詳間請求
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506,844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,44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(新北
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 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石蕙慈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尚鈺